发文标题: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
发文文号: 粤工商企字[2014]11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2-21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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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规范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四条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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