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3-20
实施时间: 2014-3-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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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分支机构从2013年度开始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根据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申报界面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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