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住金字[2011]3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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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使用业务管理,现结合工作实际,对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由职业人员提供的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应为个人缴纳、银行代收的社会保险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人社局指定代理公司代收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其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应由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予办理自由职业人员开户及转入缴存托管户业务。
  二、自由职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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