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2-27
实施时间: 2014-4-1
失效时间: 2017-10-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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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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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7-9-13
实施时间:201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