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事主体提交2013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市监公告[2014]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2-28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17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应当于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我局提交2013年度报告。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商事主体),都应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