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94]财税字第0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4-6
实施时间: 1994-4-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2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
  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94)财税字第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即:季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部分的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的进项税款给予抵扣A......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