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4-2-20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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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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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修改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二)删去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发文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0-10-23
实施时间:2020-10-23
  

上述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办事机构”。
  (三)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该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该条第二款。
  (五)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办事机构”。
  (六)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该条中的“和办事机构”。
  (七)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该条中的“和办事机构”。
  (八)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删去该条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九)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将其中的“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十)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将其中的“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十一)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16-4-29
实施时间:2016-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