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发[2009]1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3-9
实施时间: 2009-3-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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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带头稳定就业岗位。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可采取灵活工作时间、安排职工轮岗或待岗、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安排职工待岗的,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
  (二)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允许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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