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2-12
实施时间: 2014-3-1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2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加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统称应税行为)的税收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已缴纳税款可申请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款。凡无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