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4]9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2-21
实施时间: 2014-2-21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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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监管标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进行了修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单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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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15]64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5-7-1
实施时间:2015-7-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九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6-4-12
实施时间:2016-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