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调整全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格[2013]11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12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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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为促进全区污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格〔2013〕65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全区污水处理企业,可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鉴于在执行过程中各地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确保污水企业正常运营,经研究,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条件和申报程序等有关问题进行重新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条件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要与污水处理率、出水化学需氧量(D)、氨氮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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