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进出口商品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2-10
实施时间: 2014-2-10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82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同时停止执行。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