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国债字[1995]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5-2-13
实施时间: 1995-2-13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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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几年来,国债券的代保管业务有了很大发展,这对于方便国债投资人,减少运输、保管费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由于有关国债券代保管业务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对各机构开办国债代保管业务缺乏有效的市场监控手段,一些机构借开展国债券代保管业务之便,盗用国家信用,采取在国债二级市场中"卖空"或在一级市场中"超发国债"等手段进行"变相集资",直接影响了国债市场的正常运行,干扰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同时,各机构自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单样式繁多,给识别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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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