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3]25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10
实施时间: 2013-12-10
失效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申请制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财会[2013]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财政部在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时,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务费,用于开发维护报名系统、评卷系统、编写考试大纲、命题、印送试卷、巡考以及印制发放成绩合格证等费用支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高级会计师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阅卷以及其他组织管理等费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6]135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6-21
实施时间:201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