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17
实施时间: 2014-1-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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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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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doc    
2.申请书.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调整:
发文标题: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11-4
实施时间:2015-11-4


 一、第四条第一项废止,相关申请书样式同步废止。
 二、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