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须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0
实施时间: 2014-1-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8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关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申报的企业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有关联业务往来的居民企业。
  三、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