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明确油运联动代表油品及基数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4]1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6
实施时间: 2014-1-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7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要求,我省已从2013年12月31日24时起执行国Ⅳ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政策。为确保油品升级后我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平稳衔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油运联动方案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省油品资源供应情况,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的代表油品调整为“0#柴油(国Ⅳ)”,油运联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