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