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6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4-10-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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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适应纳税人经营模式的变化,解决国税机关对跨市州商业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收管理脱节等问题,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对省内商业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市州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一)款的规定,实行增值税 “统一申报,分别纳税”的申报缴纳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商业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市州经营,总机构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由总机构统一经营、总分机构微机联网,所有商品由总机构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等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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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9-25
实施时间:201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