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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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是2013年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自2013年度起,总机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实行汇总纳税的苏州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缴或应退所得税款,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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