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津注协[2013]10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12-25
实施时间: 2013-12-25
失效时间: 2017-4-1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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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激励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科学引导事务所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5月30日前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范围包括经我市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所。
  第四条 除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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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修订重新印发:
发文标题: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注协[2017]26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7-4-17
实施时间:2017-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