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3]30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6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出租房屋电费结算行为。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局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