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
实施时间: 2014-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752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凡所得超过12万元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在网上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