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3]10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12-2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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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岩金矿石、磷铁矿、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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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岩金矿资源等级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