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用汽柴油执行国IV标准保供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商务联发[2013]14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3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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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
  为提高车用油品质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同)要求,我省将分阶段组织实施国IV汽柴油标准。为确保全省车用汽柴油提标后市场供应,省商务厅、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车用汽柴油执行国IV标准保供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实施。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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