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3]8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12-25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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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经国务院批准,在2017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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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doc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doc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doc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8]53 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8-1-1
实施时间:20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