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股转系统公告[2013]41号
发文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3-12-30
实施时间: 2013-12-30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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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确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健康稳定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细则》)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五条 修改为:“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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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