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3]1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8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我省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