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 国务院令第644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13-12-11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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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795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24-11-10
实施时间:2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