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审批职能承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原料[2013]8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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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根据我委《关于委托和下放部分行政职权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13]433号)要求,原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审批”的权限委托给各设区市经贸部门。为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划分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应按行政区域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监控化学品企业申请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事项的审查、批复等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不得将该委托事项再委托其它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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