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贯彻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外经贸加函[2013]68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文时间: 2013-8-8
实施时间: 2013-8-8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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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现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13]449号,下称“449号文”)文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下称《生产能力证明》)和海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办理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二、加工企业原为省属管理权限企业(详见附件2)的,凭海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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