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外地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办理完税信息补录业务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13]12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26
实施时间: 2013-11-2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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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车船税法》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的规定,广州车辆可以在外地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为了完善我市车辆完税信息记录,避免重复征税和催缴给纳税人带来的困扰,我市车辆在外地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应于当年度内向我市地税机关办理完税信息补录业务。现将补录业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完税信息补录地点
  (一)单位车辆
  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完税信息补录业务。
  (二)私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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