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3]21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11-12
实施时间: 2013-12-13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870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工作实际,我们对《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4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