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工会经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25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28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中共厦门市第十一届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12-2号)和《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征的通知》(厦工[2013]86号)的有关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现就我市工会经费代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厦门市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实体。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批准的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缴费单位暂不纳入地税代征范围。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