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14
实施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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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缴费人通过电子办税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地方税收的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
  1.电子办税登记表
  2.电子办税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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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电子办税登记表.doc    
2.电子办税协议书.doc    
修正: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解读(一)
  近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于2013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施行。《办法》规范了我省地税电子办税管理,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地税正在大力构建的以电子办税服务厅为涉税信息主通道的新型管理和服务体系的正式确立,并受法律法规保障和约束。
  《办法》的重点内容释读如下:
  一、以实现与实体大厅服务内容的同质化和涉税事项办理的电子化为目标,逐步将税收服务工作重心从实体办事转移到网上办事。《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办理结果、送达税务文书、纳税服务等,适用本办法。我省原来的网报系统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局限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技术水平、社会条件等诸多因素,仅仅提供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等基本服务,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服务型政府所倡导的高效、简化、减负等新要求。为落实推行电子政务,实现绩效管理、审批制度改革、流程规范重组等目标,2013年9月12日我省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全省推广上线,整合了原来的网报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完善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社保费申报等功能,实现了预约类、申请类、备案类、审批类涉税业务网上办理,大大扩充了电子办税的服务功能和覆盖范围。与原网上办税系统85项功能相比,电子办税服务厅目前已实现7大类共227项业务。随着业务不断的梳理规范,电子办税服务厅功能将不断增加,并将逐步实现与实体大厅服务内容的同质化和涉税事项办理的电子化,大部分涉税事项足不出户就可办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二、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办税,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登录类型,提供分类服务,建设服务型地税机关。《办法》第四条规定,电子办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办税。该条款为政策制度引导性条款,是我省地税落实推行电子政务工作,提高办税效率,实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两个减负”,同时强化数据采集利用的重要引导意见。《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方式有:证书登录和非证书登录。证书登录是指已经办理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数字证书加密码的方式登录;非证书登录是指未办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用户名加密码的方式登录。《办法》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或非证书登录,其分别可使用的电子办税服务厅功能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是我省地税推行分类服务的政策保障,对于非证书登录用户,原网报功能和用户均已经平滑过渡到电子办税服务厅,纳税人继续使用原有功能;对于证书登录用户,由于已经解决了纳税人身份等法律问题,并应用智能客户端解决技术和安全瓶颈,税务机关可以提供更为广泛的税收服务功能。
  三、引入了社会服务的数字证书,以可靠的电子签名网上办税方式代替传统门前办税方式。《办法》第六条规定,选择证书登录的纳税人,应使用电子办税服务厅支持的数字证书;纳税人须按照数字证书发行机构的要求办理数字证书并缴纳相关费用。根据《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证书登录的用户使用电子签章,其网上办税系统涉税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和不可抵赖性得到保障,能够有效解决网上办税系统功能拓展所面临的涉税数据的法律争议问题,突破电子办税无纸化瓶颈,拓展了办税范围,实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由于数字证书的服务属于依法由第三方提供的社会化服务,超出了税务机关提供的无偿服务的范畴,因此,纳税人使用数字证书,应按数字证书发行机构的要求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
  四、充分运用数字证书的法律效力,推动办税无纸化进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无须再报送纳税(费)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费)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等所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料。数字证书登陆用户可以进一步享受四大类型涉税服务:一是取消纸质资料报送,只需通过网上提交纳税(费)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费)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等有效电子资料。二是通过网络提交的方式简化办税流程,譬如可以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电子发票作废验销、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人员信息登记等等。三是接收税务机关提供的个性化纳税辅导和风险提示,例如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涉税风险疑点提示、违法违规信息的主动推送、涉税事项办理动态的自动跟踪等等,减少办税风险。四是纳税人涉税数据本地化管理,纳税人上传、税务机关加工生成的涉税数据,以智能客户端存储和“云存储”的方式,可由纳税人自行利用,并在纳税人制作申报表时自动生成有关数据,既方便纳税人自行管理涉税资料、保证申报准确性,更确保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信息对称一致。同时,纳税人通过网络提交的数据由税务机关后台直接生成任务由税管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换言之,数字证书登陆用户最终将实现与税务机关日常办税业务的“零接触”。
  非数字证书登陆用户由于没有使用数字证书,缺乏有效的身份识别等安全功能,其报送的电子数据缺乏法律效力,电子办税服务厅的部分功能无法使用,仍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纸质资料。
  五、加强涉税资料采集工作,推动实现“数据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使用非证书登录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纳税(费)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按月、季、半年或年报送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按月、季、半年或年报送上述纸质资料;其他税(费)业务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所需的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在电子办税服务厅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的,其涉税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的申请时间以地方税务机关接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纳税人使用非证书登录的,其涉税(费)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的申请时间以地方税务机关接收到纸质资料的时间为准。以上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长期以来,受技术手段局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难以及时、准确地加以利用,我省原来的网报用户也普遍存在着没有及时报送纸质涉税资料的问题,随着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推行,以及电子文档系统等技术手段的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在管理上有必要着力加强对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及时采集。《办法》重申、明确有关规定,目的是为了向纳税人履行告知义务,并释放出我省地税将加强涉税资料及时、准确采集工作的信息,以实现“数据管税”的重大目标策略。
  六、规范了电子办税的登录、开户、变更、取消等流程,还明确了纳税人保管密码和数字证书介质的责任和义务。《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四条对上述事项予以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