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卫生监测费原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43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失效时间: 2016-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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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部分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3〕555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0]329号)执行期已届满,经研究,同意我省卫生监测费(我省原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名称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规定重申如下:
  一、收费范围
  (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第314号)有关规定,卫生监督防疫监测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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