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地字[1994]17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4-10-9
实施时间: 1994-10-9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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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大连、宁波、青岛、广州市财政厅(局):
  自1984年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十四个沿海城市,并规定在这些城市内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以来,中央财政对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新增财政收入留用的优惠政策,为开发区的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有力地促进了开发区经济的迅速发展。根据我部(91)财地字第24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执行到1993年。考虑到开发区前几年基础设施建设集中投入,今后几年还贷任务重,以及下一步开发任务较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1994、1995两年,十四个沿海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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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