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政办发[2013]5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6-28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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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大政办发[2009]60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保税区、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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