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河府办[2002]1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3-6
实施时间: 2002-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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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调整为6.5%,仍按原经费渠道列支。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标准,仍按《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河府〔2001〕38号)执行。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 职工在市、县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由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分别调整为一级医院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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