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管理办发[试行]
发文文号: 平地社保[2000]8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1-1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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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参保人员因病经定点医院门诊检查后,确需住院治疗时,应持本人《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二条 住院病人必须一次性交清与该医院级别相符的起付标准,并根据病情和院方规定缴纳一定数额应由本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押金。
  第三条 参保患者住院后,院方应坚持“因病医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的原则,尽快确诊、提出和制定治疗方案,展开合理、有效的治疗。
  第四条 院方收治参保住院病人后,必须于三日内向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五条 院方要在参保住院病人的病历上加盖“医保”字样,以示区别。开具的检查单、治疗单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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