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发[2013]2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4-27
实施时间: 2013-5-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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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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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