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司[2013]5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21
实施时间: 2013-7-1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司法鉴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3年5月21日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的配置和使用,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