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03]05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7-25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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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行业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本所收费公示的内容向区、县价格管理部门办理首次备案手续。同时,将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向社会公布。各提供会计类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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