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2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19
实施时间: 2013-4-19
失效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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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定中小学教师培训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2〕496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教师培训费的批复》(黑财综〔2012〕11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省教育学院按省教育厅部署,组织教师培训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按实际授课天数计算,每人每天20元,每天授课时间不少于8学时。
  教师培训费由参加培训的教师所在单位负担。已有经费来源的教师培训项目,不得向参加培训的教师收取培训费。培训后需要发证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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