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9-30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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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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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建筑用砂石这一薄弱环节资源税税收管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拟向社会发布《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我市目前资源税应税产品主要有石油、天然气、原煤、铁矿石、粘土和建筑用砂石等,2011年资源税累计入库13,600万元,其中建筑用砂石资源税6,860万元,占比重50.44%;2012年资源税累计入库入34,496万元,其中建筑用砂石资源税14,062万元,占比重40.76%;2013年7月累计入库20,521万元,其中建筑用砂石资源税8,734万元,占比重42.56%。可见建筑用砂石资源税在我市资源税收入中地位举足轻重。其中建筑用砂石主要分布在康法两局,其税源项目主要来自修建公路和陶瓷生产企业。
  从我市资源税构成的比例来看,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所占比重仅次于石油天然气,是资源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只是集中在郊县基层局。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显示,建筑工程项目遍布我市各行政区域,繁华街区大型在建项目比比皆是,从上年省局开展的财产和行为税专项检查统计结果显示,我市市内基层局无一开展资源税代扣代缴业务,致使一些建筑用砂石等未税矿产品在开采地没有缴纳资源税,在收购地(交货地)也没有进行代扣代缴。
  公告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房屋建筑企业(个人)、土木工程建筑企业(个人),水泥混凝土企业(搅拌站)、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收购的未税建筑用砂石,按税法规定实行了核定代扣代缴征收,创新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堵塞了税收征管上漏洞,减少了资源税税款流失,强化了税收的源头控管。
  二、《公告》适用的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企业(个人)、土木工程建筑企业(个人),水泥混凝土企业(搅拌站)、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
  三、《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范围、具体扣缴义务划分及扣缴计算等问题,解决部分行业建筑用砂石扣缴义务人在无法准确核算砂石收购量时如何计算征收资源税,促进资源税收入增长。通过公告,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单位税额及核定征收率、纳税地点、纳税及解缴期限、违规处罚等都做了进一步明确。
  四、《公告》执行的时间
  2013年11月1日。
  五、关于资源税管理证明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第六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第十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31
实施时间:2016-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