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解答[一]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31
实施时间: 2013-10-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97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可享受免税的条件是什么?
  跨境服务免税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未取得相关许可资料的国际运输服务与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国际运输服务与港澳台运输服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