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4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5
实施时间: 2013-6-5
失效时间: 2016-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933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黑龙江省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收费标准的函》(黑卫财函〔2013〕136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2〕45号)执行期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