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4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14
实施时间: 2013-6-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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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卫财函〔2013〕98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34号)执行期已满,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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