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宿政[1999]2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1999-12-27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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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社会、经济、技术、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而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各县区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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