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黄政办[2001]16号
发文部门: 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7-6
实施时间: 2001-7-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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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1999〕22号)和省劳动厅、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皖劳字〔1999〕89号文件转发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设施。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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